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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华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东华委字〔2021〕95号
审计处 发布时间: 2021-12-31 浏览次数: 406


东华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协调和处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形成良好的联动协作机制,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党〔202110号)及《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在东华大学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党委组织部为联席会议的组长单位,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组长单位召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承办具体联络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和学校党委工作要求,领导和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三)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四)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报告;

(五)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委组织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和其他成员单位的建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报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三)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四)向联席会议报告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联席会议;

(二)每年十二月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三)根据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

(四)遇有特殊情况需增减审计项目,党委组织部应与审计处充分协商,并经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

(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

(六)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七)根据审计结果与被审计领导干部谈话。

第七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以及信访、举报情况,每年十二月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二)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有关的线索、举报以及检查结果等材料;

(三)对审计查出的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线索立案查处;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查处情况;

(四)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督办。

第八条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巡察情况,每年十二月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必要时可向联席会议提出增加专项审计的动议;

(二)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有关的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巡察结果等材料;

(三)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关注内容纳入巡察观测点,推动整改。

第九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将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二)根据党委组织部出具的《审计委托书》,依法独立实施审计;

(三)在实施审计前,听取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四)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审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意见书;

(六)协同成员单位督促审计整改落实;

(七)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由组长单位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提议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人员应认真讨论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二条  若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在接受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回避有关会议。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会议纪要或决议上报联席会议组长单位。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形成的文件资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归档。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承担。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华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东华委字〔2015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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