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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华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东华委字〔2021〕94号
审计处 发布时间: 2021-12-31 浏览次数: 538


东华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党〔202110号)、《东华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东华校〔20207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教育改革发展,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对处级(含按处级管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管理本单位财务收支、国有资产(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对连任的领导干部,审计范围为领导干部最近一个任期,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领导干部离任时,对任期未超过1年而离任的领导干部或者任中审计结束日至离任日不满1年的领导干部,可进行财务专项审计。

第五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影响审计工作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六条  审计处和参加审计项目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设立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东华大学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党委组织部为联席会议的组长单位,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和学校党委工作要求,领导和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报告,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党委组织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和其他成员单位的建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向联席会议报告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三章 审计对象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学校党委任免的承担经济责任的处级(含按处级管理)正职领导干部,主要是指机关部处、业务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资产经营公司主要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正职领导职务为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以及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其他特殊情况,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领导干部的审计期间及审计范围建议方案,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经联席会议批准,可以终止审计。

第四章 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上海市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对本单位党组织管理和使用的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上海市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履行有关职责,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对下属企业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联席会议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审计处发出审计委托书。

第十八条  审计处接到审计委托后实施审计,根据审计项目具体情况,可在实施审计前开展审前调查。审计处在严格项目管理、强化质量控制的前提下,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在实施审计时,党委组织部应当召开由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处应当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反映问题渠道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往巡察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分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法依规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经济责任审计应充分运用巡察、纪检工作成果,建立健全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实际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规依法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内部管理规定;

(三)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和重大财经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等规定的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及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联席会议等汇报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有效利用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内部及外部监督的成果。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审定,经签发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主要业绩及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描述、定性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以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审计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并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精简提炼,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连同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条  审计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党委组织部及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党委组织部根据需要将审计结果报告报送相关校领导及有关单位。

第四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当视情况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联席会议申诉。联席会议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四十五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加大审计整改检查和巡察监督力度。

第四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明确二级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党政联席会议、机关部处、业务部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会议或者董事会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并报送分管(联系)被审计单位的校领导;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制定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阶段性目标,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审计结果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对审计处、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党中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华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东华委字〔2017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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