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规制度  学校审计制度
东华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东华校〔2020〕71号
审计处 发布时间: 2021-01-07 浏览次数: 805

东华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东华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人员编制、经费和其他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教育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作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校要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需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向教育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应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处级(含按处级管理)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与审计工作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与审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开展审计工作,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电子数据、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达审计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审计处应根据项目情况及时送达审计项目委托单位、被审计单位,并抄送相关领导或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参照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规定建立审计项目档案并及时归档,加强审计档案管理。

第五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或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向学校提出管理建议,提请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移交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政负责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具体工作由审计处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2014年 东华大学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