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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沪科合[2009]第007号)
审计处 发布时间: 2009-02-05 浏览次数: 906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沪科合[2009]第0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按照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以下简称“匹配资金”)。匹配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

  第三条      匹配资金使用原则为:

  (一)匹配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匹配资金实行归口管理,由市科委根据本市承担的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编制预算。

  (三)匹配资金必须纳入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按规定使用。

  第四条      市科委负责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推荐,出具经费匹配承诺,对匹配经费进行审核,并编制匹配资金的年度预算。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匹配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匹配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匹配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匹配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匹配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支持。具体包括:

  (一)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民口863计划)项目;

  (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

  (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支撑计划)项目;

  (四)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平台建设计划)项目;

  (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自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匹配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投入。

  第八条      匹配资金经费投入原则上按照国家实际拨付的项目经费(扣除外拨部分)的10%计算。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确定匹配经费。

  

第四章      匹配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匹配资金实行审核制度,市科委负责匹配资金经费投入的审核、汇总等具体操作管理,匹配经费经市科委核定后,列入市科委部门预算。

  第十条      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申请匹配资金时,需按规定提供项目(课题)基本情况表、立项批文、合同任务书、经费预算通知、银行到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预算申报、审批及调整

  第十一条      市科委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匹配资金经费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审核匹配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后,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并报经市政府提请市级人大批准后,批复至市科委。

  第十三条      匹配资金年度预算经批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匹配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已批复的匹配资金预算额度内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科委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统筹平衡,提出调整方案,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实施。

  

第六章      申请与拨付

  第十五条市科委按照确定的用款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

  

第七章      项目及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匹配经费纳入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匹配经费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匹配经费应当纳入总课题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经费开支范围,应与合同任务书规定的范围一致。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可根据需要,对项目完成情况、匹配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匹配经费使用效果和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审计和追踪问效。

  第十九条      发现项目依托单位在匹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行为,监管单位有权终止匹配经费的拨付,并追索已拨付匹配经费,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沪科(2003)第0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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